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野外考察期间如需租用个人车辆(船舶),报销时应提供哪些材料?

 

回答:考察活动不提倡租用个人车辆(船舶);确需租用的,考察人员应当做好安全防范措施,报销相关租赁费用时需提供以下材料:

1. 税务局代开发票。确实难以取得发票且单次行程租赁费用≤5000元的,可凭出租人出具的收据报销,收据须注明出租人姓名、联系方式、收取金额等信息,并由出租人亲笔签名确认。

2. 燃油费、通行费、停车费、司机(船员)食宿费等需由承租方承担的,应在出租方出具的有关凭证附件中明确,并与租车(船)费一并报销。司机(船员)一般按照“其他人员”差旅费标准报销相关费用。

3. 合同。单次行程租赁费用≥20000元的,须提供学校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。需事后补签合同的,报销时须说明相关情况及理由。

4. 车辆行驶证(船舶出海证)复印件。

5. 车(船)主身份证复印件。